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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宣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上路

114年3月24日前應完成:

1. 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

2. 出租達租金標準應申報。


自住住家用房屋三要件: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全國持有3戶以內:稅率1.2%

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在284.2萬以下:稅率1%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住家用房屋,可適用低稅率1.5%~2.4%,如未如期申報使用情形則自動轉為稅率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