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宣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上路
114年3月24日前應完成: 1. 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 2. 出租達租金標準應申報。 自住住家用房屋三要件: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全國持有3戶以內:稅率1.2% 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在284.2萬以下:稅率1%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住家用房屋,可適用低稅率1.5%~2.4%,如未如期申報使用情形則自動轉為稅率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