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若無居住之事實而虛報遷徙者,除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可處罰鍰,並依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其遷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