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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入應以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房東不宜不允房客遷入戶籍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稿單位:戶籍行政科
發稿日期:100年12月27日
聯 絡 人:科長 林純妃
聯絡電話:2725-624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245
為正確戶籍登記,提供市民及政府確實的戶籍登記資料,民政局呼籲,民眾如買賣房屋或遷居時,一定要按實際居住地址向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徙登記,以免遭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處罰,損人不利己。
依戶籍法(內政部訂定)規定,民眾應以實際居住地申報戶籍。租屋依規定需附經公證之租約,若房東不允許房客遷入戶籍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房客可以告知現住地轄區戶政事務所實情,以申請居住查實辦理遷入登記。
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表示,依戶籍法規定,遷徙登記應由本人(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或戶長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需攜帶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入者之國民身分證;若遷入他人戶內時,尚需攜帶遷入地戶口名簿。但若是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需提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另,民政局特別提醒租屋居住的民眾,只要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請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同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也呼籲房東,戶籍法明定,民眾於遷出某地及遷入某地3個月以上並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申請戶籍遷徙登記。所以,房東也不需擔心房客搬走後而戶籍未辦遷出之情形,因為,若發生此一情形,房東可依戶籍法規定,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查知實際居住地,戶所可限期催告辦理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或無法查悉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均可依戶籍法第48條逕為遷徙登記。民政局並表示,戶籍法第68條亦有規定,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故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戶籍遷徙登記的相關案件,均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在查催過程中,戶政事務所也會對個人資料予以保護,不會洩露個人資料,以保障戶籍資料正確性及房屋所有權人或相關人之權益。
民眾如有需要可上民政局網站http://www.ca.taipei.gov.tw區戶快易通Q&A/戶政類/遷徙登記搜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