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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過結婚登記期限而未登記,是否有相關的罰則?

  • 類別:身分登記,戶籍登記 ,結婚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一、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又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二、自97年5月23日後結婚改採登記婚,登記婚不會有罰鍰的問題,但97年5月22日前生效之儀式婚未辦理結婚登記會有逾期罰鍰的問題。
三、在國外已依行為地法生效之結婚登記,其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及中譯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後應於30日內辦理,逾期亦會有罰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