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13年11月8日
發稿單位:自治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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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11月4日預告訂定「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草案」,明定村(里)長慰勞金之請領對象、要件及慰勞金額度。現任或曾任村(里)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1次慰勞金新臺幣30萬元。
上開辦法係內政部依據113年6月19日甫修正公布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訂定,事涉符合資格人數調查、財源籌措等事宜,如經該部完成立法程序,本局自當依據該辦法所定期程及該部召開研商「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草案」會議決議,與各縣市政府同步於114年辦理符合資格里長人數之調查及編列預算,並於115年發放里長慰勞金,以表彰里長長期在第一線執行各種公務及為民服務之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