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種族:依父填列,不明時依母辦理。
    1. 日本人填「內」。
    2. 福建人(即俗稱臺灣人)填「福」。
    3. 廣東人(即俗稱客家人)填「廣」。
    4. 其他漢人填「漢」。
    5. 熟蕃人或平埔族填「熟」或「平」。
    6. 生蕃人或高砂族填「生」或「高」。
    7. 支那人或中華民國人填「支」或「中」。
    8. 朝鮮人填「朝」。
    9. 滿州國人填「滿」。

    種族
     

  • 種別:由警察人員依戶口實查結果分為三種填列,第一種每年查一次,第二種每六個月查一次,第三種每個月查一次。
    1. 第一種為官吏、公吏或有資產常識而行為善良者。
    2. 第二種為不屬第一種、第三種者。
    3. 第三種為受禁錮過之受刑人(顯有悔改者除外)需視察人或為其他警察人員特別注意者。
    此欄因涉及個人隱私及尊重人權,戶政機關皆已塗銷。

    種別
     

     

  • 本欄限經特准吸食阿片煙膏者填「阿」。

    阿片吸食
  • 1. 聾啞填「啞」或「聾」。
    2. 盲目填「盲」。
    3. 有精神疾病者填「瘋」。

    不具
  • 纏足者填「纏」,解纏者填「解」。

    纏足
  • 1. 明治43年(1910)以前施行種痘者,初種填「一」,再種填「二」,三種填「三」。
    2. 明治44年(1911)以後填種痘年次,並載明「感」或「不感」,如「四四感」或「四四不感」。
    3. 大正14年(1925)施行之種痘有感填「十四感」,無感免記載。
    4. 生後第一次種痘如果不感填「不感」。
    5. 有痘瘡經過填「痘」。

    種痘
  • 續柄:係記載該人與戶長間親屬關係。
    1. 大伯公:祖父母之兄(即俗稱「伯公」,源自曾祖父母與祖父母同輩)。
    2.  妾:戶主之偏房。
    3. 養子(過房子):為同姓同宗族人之所生之子。過繼己身(戶主)。
    4. 螟蛉子:為他姓他宗族人之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5.  養女:為他姓之所生之女,過繼己身。但可與未婚夫結,完婚後戶口調查簿上即改為婦或媳婦,亦可再過繼他人為養女。
    6.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可準正(升正)而成為嫡子。
    7.  婦(媳婦):戶主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之妻、妾。或夫(妻)單獨收養之獨子、螟蛉子之妻、妾。
    8. 從兄:伯父、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戶主為多。或從姐之招婿。
    9. 媳婦仔(即童養媳):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主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俗稱緣女)。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10. (女查)媒嫺: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女子。
    11. 同居人: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12.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家戶內。

    續柄